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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气炮空气炮(别名:空气助流器,破拱器,清堵器)检验分类 |
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 空气炮空气炮(别名:空气助流器,破拱器,清堵器)产品出厂前应完成的出厂检验项目有5.1 ̄5.6条及8.l ̄8.4条。 型式检验应检验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有关项目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对空气炮空气炮(别名:空气助流器,破拱器,清堵器)产品进 行型式格验。
a.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;
b.采用的材料,工艺有较大的变化,有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.正常生产满一年时;
d.停产一年以上重新生产时;
e.出厂格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。
抽样与判定规则 空气炮空气炮(别名:空气助流器,破拱器,清堵器)零部件应经逐件、逐项检验,外用件、外协件均应有质量合格证书。 对储气在焊缝的射线探伤检验,抽查长度应不少于每条俱缝总长的20%,且应 包含各T形焊缝部位。如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,应在该部位的两湍延伸增加检查长度, 增加的长度为焊缝长度的10%,若仍有不允许缺陷时,则对该焊缝进行100%探伤检查。 对不允许的缺陷应清除干净后进行补焊,并对该部位采用原探伤方法重新检查。 焊缝的同一部位返修次数不宜超过2次。如超过2次,返修前均应经制造单位技 术总负责人批准。返修部位和返修情况应记入储气罐的质量证明书。 型式试验用样机的抽样,在产品中抽取一台,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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